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“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”建设项目验收的通知
51五湖四取四海之财/通知公告2016-11-14 16:19:09来源:51五湖四取四海之财评论:0点击:收藏本文
各本科高校:
根据我省“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”(以下简称“质量工程”)相关工作安排,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度验收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验收范围
除“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”、“教师教学发展中心”外,2012年-2014年间经省教育厅正式发文立项、现已在校内结题的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,均可参加本次验收;其中,2012年立项建设项目必须参加,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,必须由学校来函正式说明原因;2015年度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中列为暂缓的项目,经整改完成并在校内再次结题,可以重新提请参与本次验收。在本文发布前,项目如已入选国家级的,不列入本次验收范围。
二、验收方式
在学校自查和校内结题的基础上,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分类验收。验收以网络形式为主,个别类别项目根据项目网络评审具体情况,视情决定是否进行会议验收或实地验收。
三、验收要求
(一)验收资格。申请省级验收的项目必须先在校内完成结题。校内结题时,专家不能少于5个,其中校外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一,且在选聘专家时必须注意针对性,一般来说,校内结题专家的工作经历、专业背景、学术专长必须与项目自身性质、所在学科、研究内容等有密切关联。学校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结项鉴定,并附详实结题证明材料及专家结项评定意见。
(二)材料要求。参加验收的项目要结合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,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(申请书、任务书等),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(附件1),并提供成果实证材料。
(三)省级专家将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、校内结题专家意见和其他佐证材料作出验收结论。无实证材料或实证材料不能证明项目成果者,验收不予通过。
四、时间安排及验收材料
(一)请各校于12月10日前将学校正式报文、验收项目汇总表(附件2)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(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112室),其它材料(包括验收登记表和成果实证材料等)留校备查。
(二)各校须在2016年12月10日前登录省质量工程管理信息系统(http://zlgc.edugd.cn/proapply)填报验收项目材料,未在系统进行填报的将无法参加网评。在系统填报前,请各校将校内结题结果在本校网页上进行展示。
(四)2017年1月底前,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完成网络验收评审,并视情况组织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。
(五)2017年3月底前,完成验收工作并公布验收结果。
五、验收结果
对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、暂缓通过、不予通过三类验收结论。
对暂缓通过的项目,限期整改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并完成校内结题后可再次申请省级验收,如仍不能通过验收者,取消验收资格,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;对不予通过的项目,直接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。
本次验收结果将纳入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因素,对于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及不予通过项目的负责人,省教育厅将给予立项限制,并适当核减项目所在学校的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数额。
六、其他
本次验收将作为高等教育“创新强校工程”绩效依据,请各校认真组织,特别注意验收程序规范性和资料的完整性,严格校内结题评审及监督审核,确保验收工作实效。
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:李成军,龙泳伶,电话:020—37629463,37626882。
附件:1.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验收登记表
2.广东省质量工程验收项目汇总表
附件不随文下发
广东省教育厅
2016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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